区社团管理局:
我局在收到上海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递交的《关于成立上海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申请》后,按照文化部2000(60)号《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审查。今已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经研究决定,根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文广影视[2007]552号)规定,同意成立“上海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指导统筹社区文化设施和各类团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培训指导、信息咨询、展
示展览、休闲娱乐等公益性文化活动。
请宝山区社团管理局审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函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