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0]第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9]76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苏宅组、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仓组、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2176.5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569.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2745.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罗店镇 农用地81.1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1.15 元/平方米 罗泾镇 农用地77.7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7.7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罗店镇 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罗泾镇 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苏宅组 |
4891.5 |
396945.24 |
18826.08 |
0 |
0 |
0 |
415771.32 |
|
2 |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西仓组 |
2838.6 |
220559.22 |
11516.82 |
0 |
0 |
0 |
232076.04 |
3 |
宝山区罗泾镇王家楼村东印组 |
3015.7 |
234319.89 |
11718.84 |
0 |
0 |
0 |
246038.73 |
4 |
宝山区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 |
2000 |
155400 |
7773.36 |
0 |
0 |
0 |
163173.36 |
5 |
罗泾镇解放村倪周组;王家楼村东印组、西仓组;罗店镇四方村苏宅组 |
0 |
0 |
0 |
544817 |
0 |
0 |
544817 |
|
合计 |
12745.8 |
1007224.35 |
49835.1 |
544817 |
0 |
0 |
160187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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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5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20年4月1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苏艳、王晓伟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 36417967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