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其他类别(内容)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示 | 信息事项 |
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10000776666870W | 李晓影 | 2620220003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不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建议立案查处。 |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 罚款 |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与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喜威(上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虽然在得知公司员工存在更换液化气钢瓶塑封的行为后,立即开除涉事人员,但存在未落实公司对气瓶的相关管理规定,现拟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2 | 2022/11/3 | 2099/12/31 | 2027/11/3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113101130024524069 | 是 | 对违反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