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顾府〔2014〕246号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本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农业人员给予补贴的实施意见
各村: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申请宝山区新农保、城乡居保(农村)参保人员区级补贴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宝人社农中【2014】6号文)的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本镇农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着力保障本镇农业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通过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鼓励本镇农业人员积极参加城乡居保。
二、补贴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已按时缴费并年底扣款成功的本镇农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资金筹集:
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五、补贴用途:
本补贴只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补贴流程:
按照“先个人参保缴费,后财政补贴”的原则,本镇农业人员正常缴费后,在每年缴费期结束以后,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系统列出本年农业缴费人员清单,经区农保中心确认无误后进行补贴。
将相应的补贴金额统一划拨至镇劳动保障部门,再由镇劳动保障部门次年下发至个人缴费的银行账户。
镇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缴费清单、签收确认表、银行划账明细再到区中心申请相关补贴份额。
七、实施要求:
1、各村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保的重要性,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与各村委会核对名单并作审核。
3、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做好财政预算,并及时向镇财政提出申请以保障补贴资金按时下拨。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归顾村镇人民政府所有。如遇市、区政府同时对上述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则按市、区政府补贴规定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