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罗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设置罗宁社区卫生服务站(暂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中心在潘新路558弄37号新设置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性质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撤销新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原新苗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社区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由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调整安排。
2.希望你中心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社区服务站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特此批复
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