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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2020年渔业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20-04-02
【字号
  • 所属类目: 依申请公开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发文字号: 宝农委〔2020〕18号
  • 发文日期: 2020-04-0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各相关镇政府:

为全面推进本区渔业绿色发展,推动渔业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渔业(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沪农委〔2020〕7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宝山区2020年渔业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三项渔业重点工作都纳入了2020年市对区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考核。现印发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宝山区2020年渔业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渔业(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沪农委〔2020〕7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区渔业绿色发展,推动渔业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宝山区2020年渔业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府办发〔2018〕21号)要求,引导水产养殖向绿色生产方向发展,为水产绿色食品认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促进本区水产养殖实现生产环节绿色、产业高效和环境友好目标。

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水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水产养殖绿色生产,2020年市级下达任务目标640亩。实施名单如下:

2020年宝山区水产养殖绿色水产方式推广单位名单

序号

养殖场

名称

养殖

水面积(亩)

养殖场地址

1

宝山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40

月罗公路1215号

2

上海沪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600

新川沙路25弄70号-1

(二)补贴标准

对实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并通过考核的单位给予奖补,奖补标准200元/亩。资金将在市对区“三农”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三)实施进度

1、4-6月:对实施任务的水产养殖场开展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技术培训。

2、7-9月:组织水产养殖场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开展生产条件改造和提升,做好减排减药、水质检测、生产日志记录、投入品管理等工作,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9月20日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附件)内容进行区级考核和检查,并将考核合格的养殖场名录加盖公章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4、10-11月:市级部门对实施养殖场进行抽样考核和打分。

(四)工作要求

各镇要充分认识推进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配合区级部门,加大宣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推动本辖区水产养殖环境和产品向绿色水产品认证要求靠拢,为社会提供充足的优质安全水产品。

二、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审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复审活动。

本区现有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家,位于罗泾镇的上海沪宝水产养殖场。

(二)实施进度

1、4-5月:区农业农村委部署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参加复审活动,复审养殖场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备案。

2、6-9月: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复审单位自主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升级、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示范和培训等综合能力提升工作。

3、10月: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要求,做好台账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迎接市级验收。

4、11-12月:通过验收,经相关程序后,农业农村部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审核,发文公布。

(三)工作要求

相关镇要高度重视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审工作,配合区级部门,指导实施任务的水产养殖场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相关标准,落实各项措施,完成复审,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应用物理和生物净化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养殖水内循环处理系统建设,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最终达到循环水再利用和达标排放,外排养殖尾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2020年市级下达宝山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面积目标为40亩,实施单位是宝山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二)补贴标准

指导建设标准为5000元/亩,资金在市对区“三农”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三)实施进度

1、1-3月:开展尾水治理点的调研,制定尾水治理工作方案。

2、4-6月:开展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和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养殖尾水排放操作规程等系列培训。

3、7-9月:完成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启动尾水治理项目建设工作。

4、10-12月:全面推进尾水治理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建设内容

(1)尾水治理设施包括生态沟渠(管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池、潜流湿地)、生物净化池、底泥处理池、养殖废弃物处理辅助设施等;

(2)尾水排放口应建立水闸,实现排放可控;

(3)配置挺水植物、水质净化过滤装置、机械化或自动化集污设施等。

2、技术要求

(1)养殖尾水治理流程图

 

 

循环利用

 

 

达标排放

 

(2)尾水治理设施面积

尾水治理设施面积须按照所要治理的养殖池塘面积的一定比例建造,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其设施面积要求如下:

蟹类:宜亩产150斤。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10%,其中生态沟渠(管道)、沉淀区、生物净化区、强化处理区、尾水排放设施总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7%,底泥处理区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3%。

虾类:宜亩产750斤。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12%,其中生态沟渠(管道)、沉淀区、生物净化区、强化处理区、尾水排放设施总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9%,底泥处理区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3%。

鱼类:宜亩产2500斤。尾水治理设施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15%,其中生态沟渠(管道)、沉淀区、生物净化区、强化处理区、尾水排放设施总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12%,底泥处理区面积不低于池塘面积3%。

(3)尾水治理设施与设备

生态沟渠:利用养殖区域内原有的排水渠道进行改造而成。通过加宽和挖深等方式,提高排水渠道的排放水功能。在渠道内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尾水进入生态渠道后可通过水生植物的吸收作用对养殖尾水进行初步处理,最终通过生态沟渠将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养殖区域内无可利用的渠道时通过管道将养殖尾水汇集至沉淀池。)

沉淀区:主要用于养殖尾水的沉淀处理。养殖尾水进入沉淀池后,须滞留一定时间,使水体中悬浮物沉淀至池底,可在沉淀池中添加絮凝剂,以加快悬浮物的沉淀速度。同时在沉淀池中种植水生植物或设置水生植物的浮床,以吸收利用水体中营养盐。(沉淀池面积为尾水治理设施面积35-45%左右。)

生物净化区:通过种植沉水、挺水、浮叶等各类水生植物,以吸收利用水体中的氮磷营养盐。并可在生物净化池中放养少量的鲢鳙鱼,以滤食水体中的浮游动植物。(生物净化池面积为尾水治理设施面积40-60%左右。)

强化处理区:通过潜流式湿地,采用生物膜,水生植物及过滤方法,实现养殖尾水高效处理。

曝气设备:在池底安装曝气管,通过底部增氧方式,增加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同时在曝气池中加入光和细菌等微生物制剂,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作用降解水体中的污染物。

(4)水生植物的种类

沉水植物:狐尾藻、眼子菜、金鱼藻和伊乐藻等。

挺水植物:香蒲、水芹菜、藕和美人蕉等。

浮叶植物:菖蒲、睡莲、凤眼莲和空心菜等。

(5)尾水排放要求

养殖尾水经治理后达到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外排养殖尾水须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主要指标如下:

序号

指标(mg/L)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n

小于等于25

2

总磷

小于等于1.0

3

总氮

小于等于5.0

(五)竣工验收与考核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尾水治理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验收通过的区级尾水治理项目进行考核。

1、验收。由养殖场所在镇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分现场验收和水质检测两个环节:

(1)现场验收。对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2)水质检测。委托第三方对排放尾水的CODMn、总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尾水达标的检测报告。

2、考核。市农业农村委对验收通过的区级尾水治理项目进行考核。分书面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尾水治理设施面积、尾水治理流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尾水检测报告。

 

附件:

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

2、《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

 

 

 

 

 

 

 

 

 

 

附件1:  

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

养殖场

名称

 

养殖户

姓名

 

联系电话

 

一票否决3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1.生产选址符合要求。

 

2.本年度无药残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记录,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3.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

 

如无一票否决项请填写以下评分项(26项)

考核

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一、硬件条件要求

1.养殖区域内部规划布局合理3分。

3

 

2.进水排水系统分设且无明显毁损3分,进水口与排水口相距200米以上2分。

5

 

3.养殖池塘或车间密度适宜,苗种生产单位亲本保存、育苗和苗种培育设施标识标记合理3分。开展外来物种养殖的,应配备防逃逸防杂交设施3分。

6

 

4.配备独立饲料、药品存放空间3分,并保持阴凉干燥、通风透气3分。

6

 

5.设置消毒、隔离等防疫设施3分。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病害检测仪器设备3分。

5

 

6.水、电、路、气等设施设备布设有序且维护良好4分。

4

 

7.工厂化养殖具有相应的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具有水净化湿地、生态沟渠等。

4

 

二、生产管理要求

8.养殖区域整洁卫生3分,饲料、药品存放整齐2分。

5

 

9.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生产设施设备完好2分,运行维护正常2分。

4

 

10.生产工具使用完毕,及时收集清洗,统一晾晒存放3分。

3

 

11.定期检测养殖环境水质状况(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记录)3分。

3

 

12.科学使用水质、底质改良产品4分。

4

 

13.水产苗种为自繁自育或采购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查对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分,跨省投放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查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3分。

6

 

14.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正规(查进货凭证)3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休药期规定3分

6

 

15.制订相应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定3分,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制度3分,记录档案保存2年以上3分。

9

 

16.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制度3分,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地证明或产品标签3分。

6

 

17.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3分。

3

 

三、排放要求

18.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排入污管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进入公共自然水域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规定的排放标准。

5

 

19.过期饲料、药品、池塘淤泥、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3分,妥善处理3分,实现综合利用3分。

9

 

20.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养殖个体应依法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3分。

3

 

四、加分项

21.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养殖尾水循环利用于农业生产,排放进入农田灌溉使用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

2

 

22.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

2

 

23.规模化养殖单位安装数字化监控设备,实现水质(温度、溶氧等)理化指标和生产情况在线监测和自动化控制。

2

 

24.加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生产过程电子化。

2

 

25.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

 

合计

110

 

考核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由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政监督管理、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注:总分达到80分(含80)以上为考核合格。

 

 

 

 

 

 

 

 

附件2:

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此栏请务必核对后填写清楚)

单位公章

(无公章此表无效)

一票否决6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1.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2.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家庭渔场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行政管理部门、渔政等执法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3.池塘养殖面积100亩(西部地区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平方米以上。

 

4.前5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排放标准,近2年内未受到相关处罚。网箱养殖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

 

6.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内从事养殖。

 

如无一票否决项请填写以下评分项(30项)

考核

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分值

得分

一、基础条件完善

1.场区环境整洁、环境优美1分,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2分。

3

 

2.需要用水预处理的,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配备水质检测仪器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用水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查验水质检测报告)或更高标准的3分,无检测报告扣3分。

5

 

3.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用水设施或设备,其他类型的池塘、厂房、网箱等基础设施设备维护良好2分,用电设施完备且维护良好1分。

3

 

4.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机械设备齐全且正常使用2分,具有配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1分。

3

 

5.具有独立分设药物和饲料仓库1分,仓库保持清洁整齐、干燥通风1分,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1分。

3

 

二、投入品监管严格

6.水产苗种来源于合法企业(查验进货凭证、企业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分。水产苗种经产地检疫(查检疫合格证明)2分。

4

 

7.饲料或饲料原料来源于正规企业(查进货凭证)2分。使用和加工饲料符合法规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2分。

4

 

8.全部使用配合饲料,不直接投喂冰鲜饵料。部分用配合料扣1分。

2

 

9.兽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正规产品(查进货凭证、企业兽药生产和经营许可证)2分。使用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不直接使用原料药(查用药处方)2分。

4

 

10.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要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查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无记录扣2分。

2

 

11.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

2

 

12.使用疫苗(含自家疫苗)1分,全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品1分。

2

 


考核

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分值

得分

三、生产操作规范

13.根据本场实际,研究确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3分。依法制定养殖生产或苗种繁育操作规范2分。

5

 

14.建立水产苗种、渔用饲料、水产养殖用兽药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2分。制度张贴公示1分。

3

 

15. 依法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缺一项记录扣2分,未按要求填写扣2分。

4

 

16.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保存售后2年以上。

3

 

17.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检测和委托机构检测均可)2分。检测制度执行情况良好2分。

4

 

18.建立水产品销售记录并按时记载2分,内容详细完整准确2分。

4

 

19.销售水产品附具产品标签,内容详细完整准确2分。建立养殖水产品可追溯制度2分。

4

 

20.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2分。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2分。

4

 

2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3

 

22.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等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2

 

23.制定养殖产品的企业标准2分。通过ISO9001等标准化认证2分。

4

 

24.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无害化处理记录)。

4

 

25.定期进行养殖尾水水质监测,废水排放达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标准(查水质检测报告)。

4

 

四、示范带动突出

26.集成创新出符合水产绿色生产操作规范要求,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示范展示效果良好。

2

 

27.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每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3

 

28.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承担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配备测报员(可由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兼任),并通过系统逐级上报。未设置测报点和测报员的扣3分,未按时上报病情的扣2分。

5

 

29.建立起产供销一体化或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水产品牌。

3

 

30.被评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2

 

合  计

100

 

验收工作组签名

(不少于3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至少1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姓名

 

单位

 

职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验收意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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