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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民宗办

信息来源: 区民宗办 发布时间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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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机构职能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03-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6-03-1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宗办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本区宗教活动。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各镇、街道、园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镇、街道、园区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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