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顾府〔2014〕9号签发:王槐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
暂行办法》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村、公司及相关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宝顾府[2011]184号)文件已于2011年11月7日印发给你单位。为实现劳动就业和享受养老待遇的年龄衔接,维护群众利益,对于单位留用大龄女性劳动力的情况,参照沪宝顾府[2011]184号文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给予补贴,补充条款具体如下:
一、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在本镇的企业或初创期组织(各村属企业、镇属企业除外),留用本单位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本镇户籍女性劳动力或本镇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女性配偶,可以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部分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50%;农村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过渡期缴费的按照过渡期标准计算补贴)。
二、顾村公园范围内企业录用在顾村劳动服务所的人员参照本补充条款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补充条款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14年1月24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补充条款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014年1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