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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的《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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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4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20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区机管局、区建筑节能办制订的《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用于节能环保行业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支持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可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三)支持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对上述场所的节能减排管理。

  (四)支持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节能65%的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及节能改造、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

  (五)支持交通能源节能减排。重点用于以压缩天然气作为车辆燃料动力的示范项目。

  (六)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重点用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电厂脱硫废渣等资源化、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七)用于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和标准;节能减排的统计、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对节能减排工作成效进行奖励。

  (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要求,用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九)用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十)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资金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工业节能

  1、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等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水平提高的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降低能耗达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准煤给予人民币300元补贴。

  2、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和完成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生产线的企业,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准煤人民币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实现年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二)服务业节能

  1、每年对列入区重点服务业耗能单位(包括:三星级以上宾馆、年营业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进行能源审计, 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补贴。

  2、鼓励上述服务业耗能单位在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等方面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技改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要求,分别一次性给予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人民币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建筑节能

  1、支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贴人民币50元。

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人民币100元;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人民币50元。

  2、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其中: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最高补贴人民币50元。

  3、按《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沪建交联〔2008〕77号)的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分项计量等工作。其中,公共建筑能源审计为2万平方米以上,补贴人民币3万元/幢;公共建筑分项计量为2万平方米以上,补贴人民币25万元/幢。

  4、对单个项目同时作为本市和本区两级示范项目或具备支持范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交通能源节能

  主要支持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加快老旧车辆的更新改造,鼓励投资节能型车辆,优化车辆选型,提高节能效率。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定的补贴要求和标准,经认定,对在本区区域内运营的环保节能型公交交通车辆给予补贴。

  (五)加强管理节能

  支持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支持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能源诊断活动。

  1、鼓励开展能源诊断。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对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为本区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重点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篇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参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意见,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补贴人民币1万元;对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补贴人民币2万元。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企业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万元。

  3、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组织宣传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和市级有关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和展览会;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单位、先进个人予以奖励等。

  (六)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1、加快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的培育集聚,对重点节能环保企业入驻、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同意予以专项补贴支持。

  2、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技术、产品在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中应用、示范和推广,对投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点示范性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人民币1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市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国家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鼓励积极引进符合国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扶持的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类重点大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并经营地在宝山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人民币100万元的支持。

  5、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注册在本区的能源服务公司,对本区年耗能千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年节能量50-200吨标准煤效果的,给予人民币0.5万至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的,给予人民币1万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组织机构

  由宝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建筑节能办和区机管局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服务业、交通、建筑和政府等领域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并做好所分管领域的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宝山区商务委员会、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宝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宝山区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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