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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浦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月浦镇 发布时间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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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2-25
  • 发文字号: 宝月府〔2025〕2号
  • 发文日期: 2025-02-1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月浦镇

 

宝月府〔20252

 

 

月浦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沪委办〔201858)、《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26号)、《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沪建安质监〔202433)、《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宝建〔202412)、《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属地巡查制度》(试行)》(宝建〔202413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完善我镇建设工程监管覆盖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我镇将强化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管效,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属地管理责任,以此进一步提高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工作能力,切实消除工地现场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指本镇行政区域内:

(一)土建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交通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交通工程;

(三)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并且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

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拆房工程、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管线工程、水务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并由所属各科室(小型项目申报部门)及基层单位自行监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屋面光伏安装工程等可依照相关规定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小型工程管理遵循建设单位或经营者首要责任制原则。建设单位或经营者是小型工程的总牵头单位,对工程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是小型工程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实行监理的小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对小型工程承担监理责任。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主动向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建管委申报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经营者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消防设施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的工程,未备案私自施工的,建设单位和经营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备案管理

小型工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及竣工后,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均应在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镇城建中心做好小型工程开工前申报资料审核登记工作,形成一工地一档案制度。资料齐全后由城建中心牵头,规建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城运中心、城运中心(安全生产)等部门参与审核项目业态准入和建设施工方案并现场踏勘,针对符合要求的小型工程发放《开工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3,每月定期汇总报送区建管委。

第五条 履行全面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发现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体系

承接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配备本单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严禁无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接小型工程。

施工单位对小型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并配备配齐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坚决杜绝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作业和野蛮施工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生活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告示牌、围闭设置、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建筑垃圾处理、防治光照污染要求等方面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

小型工程备案开工前,由镇城建中心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经营户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详见附件5,要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详见附件6和消防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7

对于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装饰装修类小型工程,应同时向既有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告知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并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及督促整改

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城运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建办、城运中心(安全生产)、城建中心(房办)、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与各机关事业单位、村、公司所属工地等应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现场监管等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发现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的以及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现场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各部门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的,城建中心应根据违法事项和项目特征,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并报区建管委。城建中心:负责推进小型工程安全纳管全覆盖,定期对镇域内小型工程进行监督抽查。城运中心及时受理12345”热线渠道对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存在问题的小型工程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项违规违法行为。规建办定期开展工地文明施工的巡查并负责与区建管委联系和对接。城运中心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协调处理镇域范围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城建中心房办:加强对物业公司指导,并督促其对小区内公共建筑物实施的小型工程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指导物业公司落实好小区内未批先建小型工程的处置。公安派出所:协助镇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并恶意拒不履行义务的产权人、产权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建立发现机制

城建中心、城运中心、属地村、居及镇属企业等负责巡查区域时,发现未批先建的,应即刻现场责令停工并告知办理申报手续的地址和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发现商户在施工时未按图纸施工的情况,应通知先停工并及时上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置。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未批先建及未按图施工的情况进行现场执法处置。城建中心:负责安排人员在镇域内按时巡查巡检,并对存在未按图施工情况及时上报综合执法队。村、居及公司:要履行巡查首道关卡责任,设立专职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型工程巡查,督促建设主体单位做到有工程必报备、必管理、必检查,有隐患必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发现上报的存在问题小型工程的处置,依法拆除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督促建设主体单位对接镇管理部门开展小型工程备案。城运中心:结合网格化巡查,对镇域内小型工程进行安全巡检)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细则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3、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处理;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做好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日常自查巡查工作,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5、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相隔离,加强管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6、施工现场各种机具、设备、构件、材料要堆放有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材料临时堆放不侵占周边公共空间和影响消防通道。

7、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不得在施工现场喝酒留宿。

8、临时用电、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等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程管理要求。

9、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确保施工设施、设备、机具安全可靠,不得带病投入使用。

10、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识。

11、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噪声、扬尘、异味”。

12、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动火焊接或切割前,清除作业现场周围可燃物,在焊接点周围及下方安排监护人员、落实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14、加强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217日起实施,试行1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发文单位所有。

 

附件:

1《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备案登记表》

2《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表》

3《月浦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备案告知书》

4《宝山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

5《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告知书》

6《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7《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承诺书》

8《街镇、园区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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