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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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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11-08
  • 发文字号: 宝人社〔2019〕24号
  • 发文日期: 2019-10-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与《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文件的平稳衔接,对《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创业组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规定继续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至期满。

二、2018年12月1日之后成立的创业组织,按《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的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宝人社〔2017〕10号)其他条款,如遇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也作相应调整。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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