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
现将《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科室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2015年2月11日
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即: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专业人员整理提供,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评估;全区性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社会经济科收集提供,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评估。主要领导审定后签发。
二、反映各种统计数据的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资料,采用纸介质或磁介质形式建档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定期统计数据的发布
(一)月度数据
1、《统计预报》所需的数据由相关专业于次月1日前,以规定表式提供给综合社会经济科,综合社会经济科于次月2日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提供。
2、《统计快讯》所需的数据由相关专业于次月12日中午前,以规定表式提供给综合社会经济科,综合社会经济科于次月12日下班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发布。
3、《统计月报》所需的数据由相关专业于次月13日前,以规定表式提供给综合社会经济科,综合社会经济科于次月14日前先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发布,然后通过“宝山统计”网站发布。
4、发布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年度数据
1、12月月报完成后,各专业汇总全年有关经济社会指标快报数,提供综合社会经济科,由综合社会经济科负责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年度《统计手册》,及时提供区领导和相关部门。
2、统计年报完成后,各专业将年度统计数据整理汇集,于次年5月底前交综合社会经济科,统一编制年度《统计汇编》。
《统计公报》和《统计汇编》由综合社会经济科通过“宝山统计”网站向社会发布。
四、非定期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
上级机关(区委、区政府等)、同级部门、基层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提供数据的部门、流程、方式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提供部门
1、全区性汇总统计数据:原则上由综合社会经济科统一对外提供。
2、部分单位汇总数据或单位个体数据:由相关业务科室对外提供。
(二)工作流程
1、对方需求内容为全区性汇总统计数据
(1)相关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有关数据需求的函或书面通知;
(2)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原则上由综合社会经济科牵头提供;
(3)已发布的数据可直接提供,须另外加工的由相关专业根据综合社会经济科意见整理后提供综合社会经济科;
(4)综合社会经济科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签发《统计信息提供审批表》后对外提供。
2、对方需求内容为部分单位汇总数据或单位个体数据
(1)涉及到保密信息(单位个体数据)的原则上一律不对外提供。如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提出需求,双方行政法人必须签订有关共享信息的保密协议书,明确数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2)相关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有关数据需求的函或书面通知;
(3)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原则上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4)经办科室加工整理数据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签发《统计信息提供审批表》后对外提供。涉及到保密信息的严格按照协议书内容提供。
(三)提供方式
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供。除区领导急需外,不得用电话形式对外提供。
(四)登记备案
凡一次性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应将提供资料保存或复印留存备查。
五、凡属于各种考核、评比、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的,必须慎重核实,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宝山区统计局”印章后提供。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条例》。凡属于保密数据,或涉及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属于商业秘密等有关的统计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保密条例、守则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宝山区统计局统计信息提供审批表
提供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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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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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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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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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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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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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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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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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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