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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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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03-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3-1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政局

沪民规〔2019〕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原标准

增加额

调整后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

1400

110

1510

三胞胎

司法老残

散居归侨

1780

150

1930

宽释人员

因公致残知青

纠错人员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3290

280

3570

特赦人员

4350

370

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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