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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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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6-11-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6-11-0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编制宝山区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区农委机构设置、机构领导、科室职责

(二)区农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指引

(三)区农委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相关信息

(四)区农委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宝山区农业网”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载体和场所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宝山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宝山区铁山路1050号1号楼5楼

邮政编码:201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495350;传真:56490258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依申请系统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宝山区铁山路1050号1号楼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495350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具体网址为http://www.shbsq.gov.cn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11、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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