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意见_宝府办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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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宝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19-08-05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9〕49号
  • 发文日期: 2019-08-0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贯彻执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宝会〔2017〕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工作部门

1. 根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本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清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照《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2. 根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三款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以及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启动、组织起草的协调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清单制度

3.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制定机关可以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个制定机关为主办单位,规范性文件文号和管理均由该机关负责。

4.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确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5.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政府公报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6. 制定主体清单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内需要即时调整的,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关于调整制定主体的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制定主体清单公布的程序公布调整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

7.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是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具体负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8. 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既未设置法制机构也无法制工作人员的,由办公室履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相关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审议。

四、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

9. 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列入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都应当编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统筹。年度制定计划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负责起草的单位、计划完成制定或修订的时间等内容。未列入当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列入下年度制定计划。

10. 每年1月,区政府办公室启动区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编制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直接管理的具有制定权的其他组织的年度制定计划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年度制定计划指导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监督计划执行。

11. 因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立项程序,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编制要求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由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通过区协同办公系统向区政府提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未经区政府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单位不得径直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区政府提交报请制定的材料。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除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12. 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需要事先征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时一并提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参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建议不予制定的书面意见。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未采纳意见的,应当在报请有关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核。

13. 经区政府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同时明确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承担相关工作。两个或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由一个制定机关主办,其他制定机关配合,相关制定和管理工作由主办机关组织、并以主办机关的名义开展。

14. 起草单位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草案预公开。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结束后,起草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将征询意见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处理结果集中向社会公布。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未经征询意见或起草说明中缺少征询意见情况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

15. 本区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宝X规〔年份〕X号”或“宝XX规〔年份〕X号”的格式统一编号,不得与其他文件相混淆。例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宝府规〔2019〕1号”,区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宝发改规〔2019〕1号”。

16. 制定机关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录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区政府公报同步刊登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7.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经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决定后制定,制定程序参照《管理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六、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解读

18.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列明“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担。

19. 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实行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对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提高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形式所占比重,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

20.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并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出现的疑虑或误解,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七、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管理

21. 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是区政府负责审查工作的机构,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负责对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22.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区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报区政府备案。

23.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区协同办公系统向区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提交报备材料。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

24.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经区协同办公系统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备查。

八、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25.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起草单位负责,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处理由制定机关负责。评估内容和处理程序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6.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并根据清理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处理由制定机关负责。

27.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清理和评估处理结果、经清理和评估处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应当自完成清理和评估处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

28. 根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区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29.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通过约谈或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其他

30.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19版)

 

 

 

2019年8月1日


附件

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19版)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19版)》公布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海洋局)

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审计局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

上海市宝山区统计局

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民防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

四、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友谊路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

上海市宝山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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