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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联谊路31号码头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

信息来源: 区交通委 发布时间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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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9-14
  • 发文字号: 宝交〔2024〕4号
  • 发文日期: 2024-09-1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交通委

 

 


 

关于同意联谊路31号码头

延长渣土经营业务的批复

 

上海蓄辉运输有限公司:

司《关于联谊路31号码头延长渣土经营期限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鉴于你公司承接的新建沪通铁路太仓至四团段站前Ⅳ标围护、加固、基坑土方及零星土方外运工程、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二期工程土建1标长江西路站(附属)等工程未完成,后续仍有渣土需要通过码头中转外运,现同意联谊路31号码头延长渣土中转运输业务,有效期自2024101日至2025930日。

二、你公司在利用码头正式转运渣土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渣土转运作业:一是取得渣土消纳地单位的证明和合同;二是码头装载和卸载所在地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纳入平台管理;三是渣土运输船舶应取得废弃物运输处置证。

三、你公司码头进行渣土中转运输时,应确保工程渣土按合同运至江苏省高邮市回填。

四、你公司为码头实际经营单位,应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并督促和监管协作单位按照渣土转运要求,规范操作,安全作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服从绿化市容、交通、城管和环保等部门的监管,并落实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特此批复。

 

 

宝山区交通委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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