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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的规定

信息来源: 区机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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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0-03-30
  • 发文字号: 宝机管〔2020〕7号
  • 发文日期: 2020-03-3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机管局

局各科室、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机关综合事务管理中心、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宝委〔2019〕47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集体决策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参与议事决策,做到规范履职,努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执行;

3、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重要工作措施等;

4、事关本单位或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涉及各机关大院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加强和改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相关工作研究、制度建立完善等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建议、相关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并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3、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人事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立项的申请和建设;

2、需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

3、重大活动的立项和方案,组织和实施;

4、采购招标的确定,重大设备的采购、处置和报废;

5、出国(境)、跨地区组团(参团)考察活动项目;

6、报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或区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计划、方案等;

7、其他重大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及调整情况;

2、经费支出数额超过本单位大额度资金标准的资金使用;

3、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实施项目需细化预算的资金使用;

4、超出部门预算,确需追加支出的资金使用;

5、本局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核定;

6、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

三、决策主体

本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体为局长办公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

四、决策流程

由职能部门(科室)提交初步方案,提出具体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个别酝酿。确定具体议题后,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以通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应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后指示有关部门(科室)临机处理,但须向事后召开的首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

五、主要程序

(一)提出议题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应就具体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听证和公证制度;对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分管领导应对有关议题进行事前充分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由主要领导确定。会议资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者,便于与会者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会前准备,涉及干部人事等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形成决策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决策事项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全面介绍事项的有关情况,班子成员对事项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会议表决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加强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干部任免的票决事宜,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列席会议。会议记录应完整详实,体现讨论过程。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会议记录可手写或当场打印,如形成打印稿记录,与会班子成员需签字确认。局办公室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附件1),随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材料按照永久卷归档要求存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备案表》(附件2),由主要领导签字,报区纪委备案。

(三)执行决策

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落实决策事项,如遇职责交叉或工作需要的,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成员牵头协调或落实,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已经集体决策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按程序重新决策。

六、监督检查

(一)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将制度执行情况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中进行报告。

(二)公开制度。决策事项除依法应保密情况外,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要求,对需公开的内容及时予以公开。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公开要求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纠错制度。要区分一般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明确决策主体、规范决策程序,对本单位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区委巡查、区专项检查(督查)等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到位。

七、责任追究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5、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决议、决定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程序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八、附则

(一)本局大额度资金的标准为:

1、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0万元以上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单批次物资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宝山区机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规定(修订稿)》(宝机管〔2018〕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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