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纬城市绿洲家园A、B、C、D1、D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_公开目录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经纬城市绿洲家园A、B、C、D1、D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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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5-08-23
  • 发文字号: 宝环保管[2005]166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生态环境局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你公司“经纬城市绿洲家园A、B、C、D1、D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经纬城市绿洲家园A、B、C、D1、D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的基地地块东临桃浦河、西侧为南陈路、北靠塘祁路、南临锦秋路,总占地607065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791053平方米,A、B地块以居住为主,C地块功能是以商业办公娱乐为主,D1地块以住宅为主,辅以商业、体育会所和广场,D2地块的功能是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项目建设。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1、实行雨、污水分流;基地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地下车库冲洗水、商业用房、会所中产生的污废水等须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新沪太泵站,最终经西干线进入石洞口污水厂进行处理;
  2、小区内部设计应做到布局合理,防止噪声污染。应选用低噪声的水泵、风机、变配电设备等,小区内的水泵房、变电房、风机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确保公建配套设施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规定的II类排放标准值;空调设备的安装须严格遵照《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商业用房、会所所使用的空调室外机应尽可能远离居民楼;
  水泵房应设置于绿地和非住宅建筑地下;
  沿南陈路、塘祁路一侧的第一排居民住宅楼其面向道路一侧的边界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Ⅳ类区标准,其余边界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Ⅱ类区标准,建议沿南陈路、塘祁路一侧的第一排居民住宅其面向道路一侧的房间以辅助功能房间设置,且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如安装密闭性能较好的通风隔声窗等),以确保住宅室内噪声达到《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
  房屋竣工后须经噪声昼夜监测,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Ⅱ类区标准后方可作为住宅销售或租赁;建设方应将该地区道路交通噪声等影响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在房产销售或租赁时予以公示,并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将买卖双方在以上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避免今后产生矛盾;届时将该合同附件交一份于我局进行备案。
  3、合理布置变电站的位置,做好防电磁辐射的屏蔽防护措施,变电站建筑的大门不能朝向住宅楼方向开启;10KV变电站的主变电方向与居民住宅的间距应大于12米,其他方向大于8米;箱式变电站与居民楼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设于D1地块内的1座35KV变电站项目须报市局审批,依据市局的审批文件确定住宅与变电站的间距;
  4、地下车库废气经排气筒高于地面绿地2.5米以上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地下车库排气口及出入口应根据《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要求,距居民住宅楼应大于10米;风口作消声处理,合理设置各排气口的位置;
  加强对垃圾压缩站等臭气散发源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治、对策措施,垃圾压缩站应设于夏季主导风居民住宅的下风向,且退界居民住宅15米以上,以确保边界臭气浓度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二级标准;
  5、商业用房中若要开设餐饮业,须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落实具体措施:商业用房应独立于居民住宅楼;油烟气排放口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或学校等敏感建筑须10米以上;所在建筑在结构上设置专用烟道;若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油烟气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有关手续另行办理;
  6、项目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落实处理处置单位,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建设方须按计划,在承诺时间内实施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企业搬迁工作,具体见报告书内容;
  四、项目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我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项目建设期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扬尘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环保验收手续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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