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7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的通知_涉农补贴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发放2017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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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涉农补贴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8-05-18
  • 发文字号: 宝农委〔2018〕51号
  • 发文日期: 2018-05-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农经〔2016〕2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对实施粮食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的本区单位进行补贴。为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操作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补贴对象

    (一)实施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的本区单位。

    二、补贴标准

    (一)对水稻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每亩补贴70元。

    (二)收购水稻秸秆,并实施秸秆离地综合利用,按实际秸秆综合利用量,每吨补贴3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把各农机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单位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面积或收购秸秆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示,以起到监督作用。

    公示表要张贴在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时间15天,6月10日之前完成公示。

    (二)补贴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机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秸秆离地综合利用单位,不得扣缴其它费用。

    (三)严格按照本区涉农补贴资金操作程序,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四)各镇农业、财政部门要对各村张榜公示和补贴款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并指导各专业合作、农场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反映,确保补贴款如数到户。

    (五)区农委、区财政局将对补贴款发放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1、《宝山区2017年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补贴资金发放清单》

          2、《宝山区2017年水稻秸秆离地综合利用补贴资金发放清单》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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