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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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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4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21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以及需重点引进的企业。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引导资金及“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综合配套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建设

  加快建设培育发展具有集聚辐射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对所在街、镇、园区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本市和本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特色产业园。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功能配套完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2、特色产业园:功能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3、重点楼宇:产业定位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具有信息、技术、人才、交易、融资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四)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

  1、重点支持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项目,对列入《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2008)》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

  2、加快吸引重点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对在集聚区、特色产业园、重点楼宇内租、购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成长性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对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经报区政府同意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3、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结算中心。对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持有物业或整体租赁方式,自主经营或以委托管理方式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且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5、对经区政府批准举办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及对外宣传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

  (五)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快速集聚发展

  1、鼓励支持各街镇、园区培育形成特色产业,对已形成明显特色并快速发展,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每年分别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与相关街镇、园区设立的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配套,由街镇、园区与区共同加大对新引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加快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

  2、相关街镇、园区在实施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中,将拟重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扶持资金报宝山区商务委员会预审,并经联席会议会审,在街镇、园区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到位后,区级引导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

  3、各街镇、园区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报宝山区商务委员会,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款第一项执行。

  4、对未形成特色产业的街镇、园区服务业发展的扶持,以及特色产业之外的服务业项目,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六)支持旅游业发展和能级提升

  1、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旅游服务设施,待投入运营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2、鼓励旅游企业提升能级。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80万元人民币引导资金支持;被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引导资金支持;被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引导资金支持;被新评定为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引导资金支持。

  (七)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对全国性、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八)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商务委员会、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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