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鑫栎杂货店: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罗家立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2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罗家立与你单位上海市宝山区鑫栎杂货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上海市宝山区鑫栎杂货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家立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0元;
三、你单位上海市宝山区鑫栎杂货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家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838.71元;
四、你单位上海市宝山区鑫栎杂货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罗家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893.29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