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审核符合拆迁条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沪宝房管拆许字(2010)第0016号)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顾村小辣椒地块
二、拆迁范围:东:荻泾河、南:沪太路、西:沪太路、北:宝安公路范围内
三、拆迁人: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五、房屋拆迁期限: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如对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本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进行。
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号:0005238、0005235、0005481
房屋拆迁现场办公地址:菊泉街392号
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