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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石磊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925号),现申请人增加请求,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6号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