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农村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宝山区农村居民参加本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实现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应保尽保”的目标,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宝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宝委办〔2018〕2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当年度参加本市城乡居保并正常缴费的本区农村居民(按本市规定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参保费用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参保补贴。
三、筹资办法
参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四、补贴办法
(一)按照先缴费后补贴原则,参保个人自缴费之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补贴领取手续:
1.《 年度城乡居保参保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二)街镇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全部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三)每季度首月底前,街镇服务中心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等进行汇总,经各街镇盖章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
五、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