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人社〔2015〕30号
关于调整本区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补贴费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关于宝山区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意见》(宝府〔2003〕151号)、《关于落实〈关于宝山区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宝劳保〔2007〕77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实施以后本区选择参加“镇保”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未到达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设置
对尚未到达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设置生活补贴费,缴费次月起至到达领取“镇保”养老金年龄前按规定领取生活补贴费。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以缴费时的上年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基础,按照缴费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增加。月生活补贴费计算公式为:
当年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上年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120
2015年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为1055元。生活补贴费在补充养老保险费中提取。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区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29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信访办,
市社保中心宝山分中心,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