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监站自然人行政处罚(1017-1021)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安质监站自然人行政处罚(1017-1021)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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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2-10-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2-10-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其他类别(内容)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公示 信息事项
胡建乐 自然人 身份证 25202200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上海罗浩斯集团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建乐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上海罗浩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在宝山区顾村镇富联二路189号从事改扩建厂房(二期)(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建乐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元整。 0.351 2022/10/21 2099/12/31 2027/10/21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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