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9年8月19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宝山区罗泾镇BSPO-1701单元07-01地块填堵河道的批复》(沪府河管〔2018〕103号),本机关决定:
一、为支持宝山区罗泾镇区(BSPO-1701单元)07-01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原则同意你单位对东至荻泾、南至规划徐行塘、西至长发路、北至潘新路范围内涉及的约2224㎡现状水域实施填河施工。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上海飞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防汛预案。
三、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柏家堰新开2847㎡水面积平衡本项目填埋的水面积,新开水面积已于2019年8月14日完成核验。
四、施工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五、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加强管理,落实防汛防台预案和临时排水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防汛安全,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区防汛管理部门报告。
六、你单位须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措施,工程结束,你单位应通知区水务部门参加验收。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