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冷一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26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冷一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11月20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27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冷一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医疗费人民币4092.26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冷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5788.2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冷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亦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冷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六、对申请人刘冷一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