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7日
关于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5号)的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的要求,现就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区范围内下列行政机关: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三)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应当由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如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人选,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法制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组织协调工作。
区政府委、办、局和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该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30%。上一年度该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少于3件(含3件)的,原则上该单位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不少于1件。区政府委、办、局和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
(一)上一年度本单位存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结果为败诉、本年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存在经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年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三)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且区人民法院或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导、督促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科室(或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做好案情分析和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准备工作。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旁听审理的组织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或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审理。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审理。旁听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具体人选,由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责任分工和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意见具体负责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监督工作。
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区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情况作为依法行政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
五、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8日宝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宝府办〔2010〕5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