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东东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2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徐东东与被申请人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弘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徐东东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通知书款项人民币13552.58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