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委(质监站)法人双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8日)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建管委(质监站)法人双公示行政处罚(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8日)

信息来源: 区建设管理委 发布时间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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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1-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1-2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建设管理委

处罚相对人名称 处罚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信息事项 事项编码 是否公示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09752931844W 王国朝 252023004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在宝山区顾村镇东至顾文路,南至羌谭路,西至电台路,北至友谊西路从事宝山区顾村潘泾社区BSPO-0301单元06A-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项目)中存在未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2.8 2024/1/22 2099/12/31 2029/1/22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101153014869800 马东林 2520230047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蓑衣湾路,西至罗店路,南至美爱路,北至年喜路从事罗店镇11008街坊美罗家园八地块综合体项目(项目)中存在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 2024/1/22 2099/12/31 2029/1/22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20509MA25JR0B2R 张垚 2520230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罚款 江苏坤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宝山区罗店镇东至羌家宅路、南至美平路、西至罗店路、北至羌家宅路从事MAX科技园(上海·美兰湖智药岭)(项目)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 2024/1/24 2099/12/31 2029/1/24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113101130024524069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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