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BSSX20200173)_行政许可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BSSX20200173)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20-11-20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许可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0-11-2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0-11-18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上海宝山南大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1117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申请现已审理完结。经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南大地区南大河—陈家江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施工方案的申请。

二、工程主要内容:整治河道总长约1517.33m,其中新开河道长1190.03m,疏拓河道长327.30m,土方开挖6.91m3,疏浚土方0.17m3,土方回填0.45m3,水泥土回填0.21m3,新建护岸3009.57m,新建防汛通道6019.14 m2,新建绿化18147.7 m2,水生态沉水植物面积10274m2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的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BSSX20200155)的相关内容。

四、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工程范围内及周边河段护岸位移、沉降的监测方案,并加强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区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五、你单位须落实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防汛排水安全。

六、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区水务管理部门备案。

七、工程工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0228日。

 

 

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

20201118

 

 

 

 

 

 

 

 

抄送:区水利管理所、区水务行政执法大队、大场水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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