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3月23日
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人员分类
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二、管理部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
(二)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按职责范围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街镇(园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下同)。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征地单位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二)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以下简称“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下同)不满15年,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个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单位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5年后仍不满15年需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以上补贴至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三)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返还个人。
(二)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征地时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扣除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部分。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017年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上年社平工资的2.25倍确定。今后每年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在上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调整额与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调整额同步。
就业阶段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按月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照本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活补贴费
(一)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60个月的生活补贴费,领取完毕后,对确有生活困难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由街镇(园区)给予适当帮扶。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由征地单位按照其距离到龄时实际相差月份缴纳生活补贴费。
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征地保障补贴
建立征地保障补贴机制,给予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就业阶段人员征地保障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当于征地时一次性缴纳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确定,待其符合领取条件时予以支付,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一)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满15年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5年,选择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缴费后,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申请支取征地保障补贴。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5年,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经本人申请,征地保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就业创业培训
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镇(园区)要在贯彻落实市级促进就业政策基础上,制定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提升就业能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被征地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建立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八、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被征地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后,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50%的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九、新老制度衔接
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养老待遇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按市、区有关规定稳步推进区级统筹管理,其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相关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区有关规定。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本区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宝山区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意见》(宝府〔2003〕151号),《关于成立宝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宝府〔2003〕152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调整被征地人员等参加“镇保”缴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府办〔2012〕7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宝府〔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