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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区绿化市容局 发布时间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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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环卫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08-05
  • 发文字号: 宝绿容〔2024〕25号
  • 发文日期: 2024-02-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绿化市容局

为加强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全过程监管,规范本区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行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分工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报的审批,对全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相关处置场所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加强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申报主体责任、委托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拆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产生的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与中转场所污染防控开展指导、监督。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固废法》、《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交通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转运码头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违反《固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区水务、市场监督、信息化、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镇(园区)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垃圾的源头监管、运输过程监管,以及回填消纳场所的备案审查和监管;依法对建筑垃圾产生者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承运运输单位未取得处置证,以及擅自倾倒、堆放、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确定工程渣土(拆房垃圾)中标运输企业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已于2023年12月完成新一轮工程渣土(拆房垃圾)运输企业公开招标工作,上海庆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海荣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想越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中标。中标有效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将及时公布2027年后的工程渣土(拆房垃圾)运输企业公开招标情况,中标企业名单以当年中标公告为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当在中标运输企业名单中选择运输企业承运本区的工程渣土(拆房垃圾)。

三、加强全程管控

(一)加强源头管理

1.区相关委办局、各街镇(园区)应建立工地信息互通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借助“一网统管”,加强建设工地、拆房工地等信息与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报信息对接和匹配,推进处置申报“应报尽报”,管理、执法部门全面掌握工地信息,便于开展监管工作。

2.在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中,做到源头控制,严格审查,应报尽报,流程规范。区绿化市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

3.区建设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工地现场建筑垃圾监管。一是强化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结合各类专项检查、巡查以及日常监督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要求(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二是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协同督促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现场管理。加强日常监管中的管执联动,积极配合绿化市容等部门做好联合检查,对于违反建筑垃圾有关管理规定的施工工地,不得申报市、区文明工地。

4.各街镇(园区)应督促辖区工地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督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5.区住房保障部门督促拆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产生的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工作。街镇(园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区域内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将装修垃圾交由本区装修垃圾中标作业服务单位收运。严厉打击擅自将装修垃圾委托非中标单位运输、签订装修垃圾收运合同后拒不履行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运输过程管理

  1.落实车辆技术规范,各中标运输企业入网的工程渣土(拆房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安全技术规范》(T/SHJX012-2020)要求,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装修垃圾收运装备技术规范》(T/SHJX048-2022)要求。其他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为违规车辆。

2.强化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所有在本区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具备实时报警功能的车辆右转盲区监测、驾驶员安全行为监测系统及车速实时监控系统。采取限速管理措施,不得超过限速60km/h和右转弯限速10km/h,粘贴“右转必停”等警示提示标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右转弯提前减速并停车观察后通行。区绿化市容部门对渣土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控,发现违规渣土运输车辆及时告知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推广泥浆就地干化,鼓励施工单位对泥浆采取源头脱水干化的方式处理后,纳入工程渣土消纳渠道处置,蕴藻南路1号上硫码头将作为我区工程泥浆应急处置渠道。

4.对标对表市局相关要求,结合现场实地检查、在线监控车辆、查看管理台账等管理方式,对本区运输企业加强监管和考核。区绿化市容部门每半年对运输企业的运营作业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对于考核不达标的中标企业,区绿化市容部门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将在“一网统管”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消纳场所、资源化处置与中转场所管理

1.消纳场所管理

1)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有关单位应当在消纳场所启用前取得所在街镇(园区)或土地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受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市容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2)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处置证,做到平盖平装;消纳场所应对驶出车辆100%进行冲洗;进料台账记录完整、正确,规范使用建筑垃圾消纳结算凭证。

3)街镇(园区)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全部纳入管控,并督促消纳场所营运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规范受纳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拆房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违规堆放。暂无法清运的建筑垃圾(拆房垃圾),必须相对集中堆放、围挡封闭、专人管理,并采取绿网覆盖、洒水喷淋等环保措施。原则上堆放的建筑垃圾(拆房垃圾)不得超过三个月。

2.资源化处置与中转场所管理

1)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规模运营”的原则,根据五年来本区拆房垃圾的产生量,合理设置本区拆房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

2)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中转分拣场所落实环保措施,包括采用围挡、顶棚等方式,加强扬尘控制,将加工生产放入室内,进一步控制扬尘,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3)进入本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中转分拣场所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处置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中转分拣场所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场内建筑垃圾用绿网覆盖,分类堆放,分拣后能够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资源化处置,残渣进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区绿化市容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

4)根据本市“一网统管”管理需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安装车辆识别设备,将车辆识别设备按照相关技术参数纳入一网统管系统,确保车辆识别设备正常开启

5)街镇(园区)按照辖区装修垃圾产生量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的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并对中转分拣场所加强日常监管。

3.渣土中转码头管理

1)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必须经区交通部门许可,区绿化市容部门行政备案后方可经营渣土、泥浆转运业务。区交通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对未经交通部门备案的码头加大查处力度,区交通部门和绿化市容部门对备案的码头加强管理。

2)中转码头必须安装“上海宝山建筑渣土船舶监控系统”,船舶AIS监控系统和码头24小时监控视频应保持正常开启,有效记录每个航次的船舶靠离泊时间及情况;进入码头运输车辆必须携带处置证副本,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到位;承运船舶持有处置证副本,船舶按照核定的航线运输到核准的消纳卸点船舶在装载渣土时,必须落实防撒落措施。船舶装载完毕离岸前,必须落实封舱或加盖措施,避免扬尘污染;严格落实三联单制度。

3)为解决本区工程渣土处置出路问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本区开设一个渣土转运码头。

四、加强管执联动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搭建一个中标运输企业、管理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与会企业互通行业信息,提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和执法部门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倾听企业呼声,及时处理需要管理和执法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工作例会作用。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1.区绿化市容部门、区城管执法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和街镇(园区)加强出土工地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出土工地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处置申报、进出工地车辆是否携带处置证。

2.区绿化市容部门、区交警支队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渣土车辆擅自倾倒、超载、跑冒滴漏、洒落飞扬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本区、涉及过境本区的渣土车辆严格执法,未经审批不得进入辖区。

3.区绿化市容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情况、防扬尘措施、运输车辆处置证(副本)及冲洗情况等。

4.区绿化市容部门、区交通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渣土(泥浆)中转码头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运输车辆、船舶是否配备运输车辆、船舶处置证(副本)、码头视频监控是否24小时开启,出入码头的运输车辆是否做到100%冲洗。

5.街镇(园区)对辖区范围内的厂房、仓库、停车场、出租场地、待建闲置土地等开展排查,组织力量对发现的违法接纳装修垃圾及分拣残渣场所进行取缔。加强对辖区建筑垃圾“产、运、处”全程管理,严禁出现跨省、跨区违规消纳,一旦发现相关违规情况应从严从紧从速查处。

6.区公安部门、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区绿化市容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装修垃圾及分拣残渣违法跨省外运行为。按照“一案双罚”的要求,密切行刑衔接,对涉嫌造成污染环境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罚。

(三)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执法部门应促进日常工作中的管执联动,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第一发现部门应及时同级移送相关信息,推动全链条打击、罚后整改和信用惩戒。

五、落实违规处罚

根据《固废法》《条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的车辆,未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和出入口安全进出进行监督、引导、管理,未做好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和分拣场所未履行经营单位义务;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1个自然月内,运输单位有以上处罚累计达到2起,区绿化部门组织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有关运输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会同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约谈记录录入“一网统管”数据库。

1个自然月内,运输单位有以上处罚累计达到3起,或运输单位有暴力抗法的行为的,按照《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由市绿化市容局取消其区域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并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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