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属地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属地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属地巡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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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建设 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
和管理委员会 应急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
属地巡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监管覆盖面,强化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监管效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根据《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沪委办〔2018〕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26号)、《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监管要点》(沪建安质监〔202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修改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推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为目标,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我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二、适用范围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指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含维修养护)、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包括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园区(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小型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网格化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限额以上未批先建、未验先用、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等违规行为,并接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属地政府建设工程监管人员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并依法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规则
属地政府落实建设工程专管员制度,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和城运中心网格人员为日常巡查主体,配好配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业监管队伍。
属地政府应做好辖区内小型工程台账信息、巡查记录及整改情况统计,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建设管理委。
属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重点对辖区内小型工程以下质量安全行为内容开展定期巡查:
(一)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建设项目所属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二)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协议签订。根据项目需求,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签订的情况,合同范围和实际承包范围相符的情况;参建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情况。
(三)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人合同签订情况。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证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接受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的情况。
(四)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供满足现场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辖区属地部门监管业务指导。区建设管理委应加强对属地部门的指导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对属地小型工程监督检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定期通报。
(二)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区建设管理委将小型工程管理纳入年度属地政府考核内容,确保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三)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区建设管理委指导各属地政府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辖区内小型工程应积极投保安全生产险,同时,鼓励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加强安全风险控制。
(四)指导属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区建设管理委对上级交办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转来、投诉举报、信访受理等涉及小型工程的违法违规事项,抄送属地政府进行依法依规处置,过程中做好指导工作。各属地政府在日常巡查中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区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属地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监管机构,落实好属地政府建设工程专管员制度,提升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促进我区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二)开展日常巡查,注重协同高效。各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所有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小型工程和手续不全的项目的发现、上报和查处。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报送小型工程的信息和统计资料。对于手续不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及时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制止违法单位或个人继续违法建设行为。
(三)广泛宣传培训,落实主体责任。各属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同时,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健全举报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举报小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4 年12月19日起实施,试行 1 年。
本办法解释权归发文单位所有。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 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