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文),确保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现申请再次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因如下:
1.《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文)继续实施,且原有条款未作改动。
2.《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本区开展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期的评估意见》
3.《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