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区政府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区政府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提请区政府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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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10-10
  • 发文字号: 宝农委〔2020〕68号
  • 发文日期: 2020-10-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农业农村委

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文),确保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自2000121日起施行,2015113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延长有效期至2020111日。现申请再次延长有效期至20251031日。原因如下:

1.《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文)继续实施,且原有条款未作改动。

2.《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本区开展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符合我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延长<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效期的评估意见》

3.《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

 

 

                                            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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