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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205号)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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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8-12-2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12-2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18]第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用批[2002]第15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沈家桥小学,西至美诗邸,北至环镇北路,南至规划工学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 2,建筑面积 399.24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799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聚丰园路628弄,锦秋路1588弄。 总建筑面积 963.74平方米,出售均价3203元/㎡(一房一价),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08)第051110号、沪房地宝字(2009)第001876号、沪(2016)宝字不动产权第003904号。

坐落位置及规格:

规格

房屋坐落

面积(㎡)

套数

房屋产权证号

 

 

三室户

聚丰园路628弄188号303室

133.81

 

 

 

4

 

沪房地宝字(2008)第051110号、    

沪房地宝字(2009)第001876号、    

聚丰园路628弄140号302室

119.39

聚丰园路628弄140号402室

119.39

聚丰园路628弄177号102室

117.58

 

二室户

锦秋路1588弄22号604室

89.87

 

 

3

 

沪(2016)宝字不动产权第003904号

锦秋路1588弄22号104室

89.82

锦秋路1588弄22号204室

89.82

 

 

一室户

聚丰园路628弄188号302室

68.02

 

 

3

 

沪房地宝字(2008)第051110号、    

沪房地宝字(2009)第001876号、    

聚丰园路628弄188号1002室

68.02

聚丰园路628弄188号1102室

68.02

4、居住房屋安置过渡费和奖励费标准:

①.居住房屋安置过渡费标准为:现房安置无过渡费;

②.居住房屋安置搬迁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每户低于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完成签约的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每户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一奖期速迁费发放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从签约起始日起五日内完成签约,每户不足20000元补足20000元),二奖期速迁费发放标准每平方米100元(从签约起始日起第六日至第十日内完成签约,每户补足10000元不足10000元),在签约后二十日内搬清并交出被补偿房屋钥匙的,每户特奖10000元 。家用设施移装费:空调拆装费为400元/台,热水器拆装费为300元/户,电话移装费、煤气拆装费、有线电视移装费以及供电部门核准安置的10安培以上的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补贴。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棚舍等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6、其他事项: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南大一期工学路项目地块居农民房屋安置实施口径》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宝山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为3466517.22元,已按规定落实。

四、 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 2019年1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1月8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中杰           联系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104室

联系电话: 56100370         监督电话: 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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