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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20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大场镇 发布时间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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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街镇园区文件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03-24
  • 发文字号: 宝大府〔2020〕20号
  • 发文日期: 2020-03-2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大场镇

镇各机关部门(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程序,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工程政府采购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宝财业务〔2018110号),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版)(宝大府〔20158号)同步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2020324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202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镇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工程政府采购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财业务〔2018110号)及《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沪财采〔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镇“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整治、水务、绿化、市政等工程类,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镇政府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镇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小型项目的有关科室(部门)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小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会同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审定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及招标方案、委托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监理单位等;协助审核工程变更;参与工程验收及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和违法违纪的行为,负责对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镇财政所负责小型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审计。

第六条  各职能科室应确定1-2名专职负责小型工程项目的专管员,具体负责小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项目主体责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拟建设项目须经承办职能部门(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立项申请。

第八条  获准立项后,承办职能科室(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小型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预算。

第九条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向区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章  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方式的确定

第十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报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中标施工企业。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公司牵头组织评标委员会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报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后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谈判),择优选定施工企业。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委托有相应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公开招标文件或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及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经过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第六章  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后,择优选定代理公司或供应商。

第十六条  服务类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报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代理公司或供应商。

第十七条  服务类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报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后,向区财政局提出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申请。受理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和工程有关的服务包括设计、勘察、监理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在区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章  工程类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签订由小型建设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和中标人依照招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步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必须填写《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备表》(见附件3),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财政所及镇纪委监察室报备。

 

第八章  施工与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的材料,由小型建设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向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建管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并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对投资控制(投资监理)和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委托的招标代理、投资监理和工程监理不能存在控股、管理或其他隶属关系。

 

第九章  施工变更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实施方案和预算执行,因客观原因有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的,必须经镇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变更后的工程总价增幅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50%合同款,取得《工程审价报告》后支付至审定价格的95%,留取审定价格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预付30%合同款,竣工验收后再支付30%合同款,取得《工程审价报告》后支付至审定价格的95%,留取审定价格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有工程款支付须填写《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须在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由施工单位向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写《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质保金付款申请表》(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形成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报告由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价。

 

第十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镇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手续、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投标(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评标(竞争性磋商、谈判)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廉洁协议、安全协议、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审价报告、验收报告、款项支付情况、施工图等。

第三十一条  镇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时、规范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后档案集中送镇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竣工档案资料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质保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本市、区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纳入板块开发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板块开发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小型建设项目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项目立项时,不允许有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移交镇纪监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办职能科室(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税收属地化”原则,将工程项目有关税费实缴在本镇。

第三十五条  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会同镇纪委、镇财政所对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批转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宝大府﹝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

2、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

3、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备表

4、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

5、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质保金付款申请表

6、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单

 

附件1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表

申请

单位

名称

 

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

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投资规模

 

拟实施时间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市、区补贴资金

其他

 

 

 

 

合计:

项目

报审

承办部门项目陈述:

镇财政所意见:

镇小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盖章):

镇小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领导):

镇纪委意见:

镇小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镇长):

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本小型建设项目于            日经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谈论,决定同意实施。工程概算总投资为(          )元。

收件日期

 

项目编号

 

注:本表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附件2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

 

 

                                

你部门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                                                            日经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谈论决定同意实施。现根据《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予以立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编号:

 

三、  项目概算投资和资金来源:

 

 

特此通知。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报备表

 

报备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确定施工单位方式

 

设计单位

 

合同价

 

设计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预算单位

 

合同价

 

预算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合同价

 

招标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

 

合同价

(中标价)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拟开竣工日期

 

注:项目开工前填写本表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财政所及镇纪委监察室。

大场镇财政投资小型建设目流程

承办科室(部门)拟建项目,填写《申请立项表》,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出具《立项通知书》,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立项,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
      ,镇小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会议择优而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邀请招标,委托有资质招标代理公司,在上海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谈判),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委托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
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廉洁协议、安全协议,开工前填写《项目报备表
      》,交予镇领导小组、镇财政所和镇纪委监察室各一份
      ,施工建设,支付工程进度款,填写《付款申请表》,组织竣工验收后,填写《工程验收单》
      委托第三方审价,留不少于审定价5%的质保金
      ,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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