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_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 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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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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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5-01-0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水务局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宝山水务网站http://water.baoshan.sh.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宝山区水务局办公室(56692757、56692412)。

 

一、概  述

201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为落脚点,切实按照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的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一是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局长任政府信息公开小组组长,相关科室为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把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效结合,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推进工作。二是制定了信息维护更新制度、信息公开备案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细化、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了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特别是要求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建立信息公开与信息咨询统一受理制度,把信息公开与业务咨询有机结合起来,在业务申办、咨询中,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批,方便群众、服务百姓。

(二)创新公开方式,提高公开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诚信建设工作相结合。把诚信建设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信息公开与诚信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把信息公开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推动各类信息向行政审批中心延伸,实施信息“一口式”的告知和受理服务,提高信息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市民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得到新增。根据水务行业社会性、公益性特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以市民的需求为追求,我们积极主动梳理和公开社会关注、市民关心的热点信息。在“宝山水务网”和“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结果、重大工程进展情况等动态信息。

3、进一步加大了汛期风情、雨情、水情信息的公开工作。利用区政府网站、宝山报等大众媒介的作用,不断拓宽敏感信息、时效信息的公开渠道,宣传宝山水环境建设成果。比较典型的是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海洋日”及台风袭击我区期间,在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充分利用本区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宝山水环境整治成果,在台风到来期间及时滚动播发风情、雨情、警报,借助社会媒体的作用,使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地获取汛情灾情信息和安全提示,为增强市民的防范意识,战胜台风袭击,减少灾害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政府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五个方面的内容及信息数据的时间要求,本局针对该时间段形成的文件、信息资料进行认真梳理,并编制成目录、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表,每月按时上交区信息化委员会。

全年我局公开公文类政府信息80条,全文电子化率100%,2014年局按《规定》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动信息公开101条,依申请公开97条,对免予公开政府信息和重大决定草案及时备案。

(一)主动公开范围

全年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以行政审批、项目建设、预算信息、财政资金、审计工作等社会公众关注的信息为公开重点,不断深化公开内容,推动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1.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主动公开办事规程,主动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2.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本级财政预算报告、财政收支信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信息的公开,着力推进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公开。全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2014年预算信息、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信息及中央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一是制定一套符合宝山水务信息公开特点的管理制度。宝山水务网的一个重要功能模块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开;二是定期主动梳理公开信息。我局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要求,坚持每月梳理公开信息,定期报送区信息委、及时发布、及时公开;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前,明确审查责任和程序。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对上网的每一条信息,主要领导严格把关,做好先审后发,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4年度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当面申请)97件。

 

四、复议、诉讼情况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本局2014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约900人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60次,当面咨询接待700人次。本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20000余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2015年,将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认真改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丰富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依申请工作,整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督查,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和服务水平。

1、以宝山区政府网站、水务外网和防汛信息服务网为依托,及时面向社会公众及防汛相关人员公布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水务对外服务的良好形象。

2、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力度,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模块,建立信息公开格式标准,扩展网上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等功能。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及时公开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全公开。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及信用信息的公开;加大实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

3、加大基层单位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基层单位定期报送信息制度,落实基层单位信息公开信息员,扩大水务系统信息公开的范围。

4、加大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培训力度。计划适时对窗口操作人员和各部门信息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和信息维护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形势和发展需要。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 统计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附表、附图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101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101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97

受理申请总数

987

其中:1.当面申请数

97

2.传真申请数

3.电子邮件申请数

4.网上申请数

5.信函申请数

6.其它形式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数

2.同意部分公开数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4.信息不存在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

6.申请内容不明确

7.重复申请

8.不予公开总数

其中(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

(5)危及安全和稳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其他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网上咨询数

人次

1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700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60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20000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行政诉讼数

其中:被法院却热违法或有瑕疵的

申诉举报数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2.邮寄费

3.复制费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2

其中:1.全职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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