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民防办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各科,信保中心、管理所,白玉兰广场综合服务部:
为加强区民防办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区民防包括下属事业或企业所拥有或管理的房屋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区民防办负责对单位房屋出租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房屋的管理者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认真落实检查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房屋租金。
第五条 对合同到期的房屋,由单位房屋管理者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评估,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办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单位房屋的管理者应根据所属地段业态,对周围同型房屋进行比价,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上报单位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和招租方案,所属地段同型房屋租金比价。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等条件下,原租赁户享有优先租赁权。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单位房屋管理者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区民防办报告,经办主任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无论是公开招租或是协议出租均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办法律顾问审核)。单位房屋的管理者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报民防办秘书科备案。
第九条 单位房屋出租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可在租期满后优先续约。
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季度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 单位房屋管理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涉及安全隐患、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的,应及时负责妥善处置,防止问题扩大,并向区民防办报告
第十二条 单位房屋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如因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行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事故的,应追求房屋管理者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今后如区出台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规定时,单位房屋管理者应遵照宝山区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