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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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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3-04-24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04-2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体育局

宝体业务〔20238

 

关于印发《宝山区青少年

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训练单位、社会力量办训机构

为规范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进一步提高合作办训机构积极性,现将《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2日

 

 

                                                       

上海市宝山区体育局办公室                2023412印发  

      (共印7份)

附件:

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体育训练(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办训),优化宝山区青少年体育项目布局,拓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规范合作办训流程,探索青少年体育训练新模式,提高青少年业余训练质量和竞赛成绩,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训分为社会机构或个人投入办训和依托于宝山区体育局场馆、教练员合作办训。对社会力量办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针对奥(全)运项目和宝山品牌特色运动项目,适用于除公办体校和学校外的开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协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企业及个人,引进运动员的外省市原输送单位同样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训机构(含依托宝山区体育局场馆、教练员兴办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宝山区社会青少年体育培训(训练、培养)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为宝山区社会青少年体育培训(训练、培养)机构,应当向宝山区合作办训体校提交下列材料:

(一)《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申报表》

(二) 社会力量办训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申报材料明细》;

(三) 如有《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合作办训必须经少体校“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报宝山区体育局业务科同意,根据宝山区体育局“三重一大”规定,由项目合作办训少体校报局“三重一大”会议、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注册、训练及参赛工作

第八条 学生运动员参加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应遵循“谁培养、谁注册、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统一参加由宝山区体育局组织的注册工作。宝山区体育局对学生运动员的注册有优先决定权。

第十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需规范训练要求,根据项目特点组织日常训练和寒暑假集训,接受宝山区体育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等业务部门的督训、督查。

第十一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应按宝山区体育局统一要求参加上海市、宝山区竞赛计划中的比赛。

第十二条 上海市年度青少年比赛和上海市运动会由宝山区体育局组织参赛,具体参赛由宝山区体育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训机构代表宝山区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应无条件服从宝山区、上海市优秀运动队选拔,参加试训、集训的运动员应严格遵守集训的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训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在合作办训周期年予以警告、中止/终止资金扶持或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四条 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上海市体育局和宝山区体育局的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一旦发现违规,即取消合作资格,相关合同视情况立即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合作办训经费来源包括:运动员编制费、体教结合工作经费、参赛经费、体育总会相关经费、上海市体育局扶持经费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乒乓球等优势项目,大力扶持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大项,重点突破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以宝山区重点项目发展、潜力项目规划,普及项目布局等原则,以上一周期市运会金牌成绩为主要依据,各项目经费扶持标准如下:

(一)三大球及田径、游泳、水上等基础大项,根据上一届市运会成绩、下一届市运会目标责任,原则上每家每年给予扶持经费不得超过30万元。

(二)棒垒球、羽毛球、击剑、武术、马术、跆拳道、柔道、空手道、冰雪等项目,根据上一届市运会成绩、下一届市运会目标责任,原则上每家每年给予扶持经费不得超过20万元。

(三)如开展的项目以普及为主,原则上每家每年给予扶持经费不得超过15万元。

(四)如有合作办训项目确有需要增加扶持经费,可由少体校提交申请,经局“三重一大”会议、党组会讨论决定。

以上扶持标准具体执行将根据当年度财政批复预算情况调整;合作办训社会力量办训机构如周期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目标,则扶持经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社会青少年训练机构经宝山区体育局批准代表宝山区、上海市参加上海市年度青少年比赛、上海市运动会、全国青少年相关比赛,差旅住宿费用标准参照《宝山区体育局有关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宝山区体育局公务活动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原则上不高于以上标准。如以上文件有更新,则以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青少年训练机构组织市内集训、外出集训、比赛,人员劳务费和餐费等标准参照《上海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沪体财[2022]109号和《宝山区体育局关于规范劳务费、慰问费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教练员带训劳务费标准参照裁判员,原则上不高于以上标准。如以上文件有更新,则以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扶持经费用途均需与训练直接相关,可用于带训教练员补贴、专家聘请、集训伙食、报名参赛、运动员保险以及训练设施设备购置(非固定资产)、租赁等。合作办训单位对扶持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凡涉及人员经费,必须执行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主要包括输送奖、比赛成绩奖(含每年的锦标赛及市运会),经费来源为参赛经费、体育总会相关经费、区专项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输送奖励对象为社会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向上海市体育局认定的市重点二线运动队和上海市一线运动队直接输送运动员的,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上海市竞技体育人才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1:1配套。输送认定以上海市体育局文件为准,凡输送运动员不满一年被退回,不计算为输送,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比赛成绩奖励对象为社会力量训练机构培养的运动员(含已输送运动员),非市运会年参加上海市青少年最高级别比赛获得金、银、铜分别给予4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计牌方式参照最新市运会规程。

参加市运会比赛,社会力量合作办训机构参照区财政核拨少体校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非合作办训的社会力量办训机构代表宝山区参加市运会获得成绩,参照区财政核拨少体校奖励标准的3倍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训练机构培养的运动员,在全国、国际比赛中获得比赛成绩的,参照宝府办[2013]135号《关于对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宝山籍运动员及启蒙教练等相关人员奖励的实施意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训练机构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宝山区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外区参加比赛,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宝山区体育局业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申报表》

2.《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申报材料明细》

 

 


附件1

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申报

 

单位全称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申请理由:具体材料附页                           

                                      单位(章)

                                       年   月    日

归口少体校

意见

 

业务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本表一式一份,由业务科存档。


附件2

宝山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合作办训

申报材料明细

 

1.营业执照或社团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如法人亲自申请,此项可不填)

4.训练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合作办训项目教练员聘用合同和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现有青训队伍情况介绍和队员信息表(包括人数、性别分布、年龄分布、训练年限等)

7.训练相关岗位人员信息表(如工作人员、教练员、保障人员等)

8.器材、设施设备安排情况(图片打印)

9.办训整体方案(包括训练任务和要求、训练计划、训练时间表等)

10.各项保障方案(包括安全、医务、防疫、应急处置方案等)

11.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教练员管理制度和办法、运动员管理制度和办法)

12.申请单位其他资料(如单位简介,办训优势等)

以上材料均需在递交文件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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