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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确定的宝山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区配套资金支持的函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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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7-08-16
  • 发文字号: 宝发改[2007]280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根据贵办2007年8月1日《关于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现就市确定的宝山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区配套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告如下:
  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关于申请使用服务业引导资金有关工作的函》(沪发改服务[2007]001号)要求和区政府对本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安排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安排。今后,凡由市确定的宝山区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区均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项目单位以区配套资金支持。
  特此函告。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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