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宝府房征〔2019〕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桃浦河、南至原大场镇联西综合厂联西农机站、西至南陈路、北至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