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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月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 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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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18-12-1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8-12-1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城管执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送

沈月华:

本局于20181023作出沪(宝)城管听告字[2018]020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1211

 

联系人:朱桢          联系电话:56163293

地址:淞宝路595

 

 

 

 

 

 

 

附件: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沪(宝)城管听告字[2018]020004

No.23360

沈月华( 3101****42X):
  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一案,经查明:你于201711140923分在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30919301室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上述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1份。2、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当事人身份证1份。5、证人笔录1份。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7、其他文书3份。8、大案要案记录1份。9、现场情况示意图1份。10、房产证明材料1份。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宝路595

邮编:200940

联 系 人:朱桢

电话:56163293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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