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0)第078号
申请人:仇志华,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
申请人:陈婷婕,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
申请人:仇思杰,女,汉族,2001年6月25日出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保德路XX弄XX号XX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4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岚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沪宝顾府)城管改字(2020)第0084608号]以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顾村(2020)第0187号],于2020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4月,申请人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了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产。7月房屋装修时,被申请人上门进行了检查,后作出了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申请人认为,房屋交易前承重结构已被改变,故申请人不是损害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责任主体;申请人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房屋承重结构的恢复,申请人不应该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承重结构被破坏。同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对XX村XX号XX室房屋进行专项检测。同年7月25日,检测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被拆除部分为承重墙体。在确认房屋权利人及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9日作出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被申请人认为,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承重结构被破坏。同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上海宝钢集团房屋质量监测站对XX村XX号XX室房屋进行专项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该房屋两处被部分拆除的墙体为承重墙体。在确认房屋权利人及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9日作出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审批表、现场照片、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不动产权证、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执法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委托检测后对申请人作出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关于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宝山区XX村XX号XX室房屋存在承重结构被损坏的事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房屋权利人)作出的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负有按照规定修复被损承重结构房屋的责任。此外,本案中并无被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沪宝顾府)城管改字(2020)第0084608号]以及《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顾村(2020)第018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