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8号)精神,遵循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本市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按照《宝山区关于做好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工作。一是精准对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对已经形成的工作资料、登记材料和登记簿进行检查整理和完善规范,确保农户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二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永久保管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二、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确地在组、确权确利到户”的工作模式,按照《宝山区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当前,各镇要着力攻坚克难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各项扫尾工作。一要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收尾工作;二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率不低于99.5%,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常态化、制度化;三要在完成第一轮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管理。
三、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收尾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引导和鼓励承包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委托到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扎实做好长期集中委托流转的稳定工作。支持农业可耕作土地(以下简称可耕作土地)优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集体合作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支持可耕作土地优先供给具有农业科技支撑、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支持可耕作土地优先流向通过农业技术职业培训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经营主体;支持可耕作土地优先流向“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企业,逐步减少不达标企业、散户的经营;支持可耕作土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着力强化耕地建设性保护。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进一步规范承包农户集中委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委托流转的要由承包农户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建立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管理制度,新签和续签合同应统一签订新版《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非格式合同或其他问题合同应力争在2016年内完成整改,并按规定落实好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可耕作土地流入方经营能力评估制度、资格审查制度以及风险防范措施,新签或续签合同前均应按照《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对符合《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条件的承包地,应优先在上海市农交所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严格禁止并坚决查处私下流转或利用土地反租谋取不当差价的行为。
五、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依托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扩大承包地在市级公开市场流转交易试点,稳步推进本区可耕作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和土地流转的招投标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管,建立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依法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土地经营权益和优先续约权,对违规经营者应依法终止其已签订的流转合同,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能力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可耕作土地备案管理制度。在完成可耕作土地面积、位置(四至)实际测量,经区、镇、村会商会审后,各镇应将所属各村及本级可耕作土地的所有地块的面积、位置(四至)的固化情况上报区农委、区规土局备案。建立可耕作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时,由各镇报区农委备案;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时,由区农委上报市农委备案。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得享受相关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七、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按照区农委《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对本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镇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一要建立和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质准入制度,对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实行区、镇两级备案。二要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严格实行先期支付租金及风险保障金再行使用可耕作土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三要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设置明确的上限控制,加强对工商资本在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管,防止经营期间改变土地用途。四是探索建立诚信机制,对不诚信企业及时取消土地流转的权利。
八、建立可耕作土地用途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三级承诺机制。2016年起建立镇对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镇、土地流入方对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耕作土地用途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订《农业可耕作土地用途承诺书》的形式强化各自的主体管理责任,保证不得改变可耕作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各镇应全面梳理已经签订的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重点针对土地流转用途、面积、单价、起止期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出现“非农化”问题的地块进行重点排摸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规定农业用途的流转项目,应及时形成问题清单上报区农委和区规土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管理权责落实整改。三是建立考核机制。2016年起将各镇可耕作土地用途长效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农业重点考核项目,对新发现可耕作土地“非农化”情况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评优。
九、切实加强对可耕作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认真做好可耕作土地管理工作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落实中央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各镇负有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落实耕地保护任务的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加强对可耕作土地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一要强化镇政府主体责任。各镇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可耕作土地保护纳入镇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全面建立和落实可耕作土地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镇农业、农经、司法、规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严格防范和依法查处可耕作土地流转“非农化”问题。二要强化镇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镇要结合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需要,创新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的职责、机构、人员设置,进一步健全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可耕作土地的长效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有效覆盖。
十、本实施意见下发至各涉农行政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镇村农业可耕作土地常态化管理制度》;
2、《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宝山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附件一
关于镇村农业可耕作土地常态化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可耕作土地的管理,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8号)和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建立防止农村承包地流转“非农化”长期监管机制的通知》(沪农委〔2015〕379号)精神,结合本区农业可耕作土地实际,各相关镇应建立以下六项管理制度:农业可耕作土地备案制度、农业用途承诺制度、农业用途变更备案制度、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分级备案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
各涉农行政村也应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六项管理制度:农业可耕作土地备案制度、农业用途承诺制度、农业经营准入制度、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制度、建立台帐管理与分配公开制度、村级组织自身监管制度等。
一、关于镇级农业可耕作土地常态化管理制度
1、农业可耕作土地备案制度。本制度所称“农业可耕作土地”,是指用于农业实际种植的土地及鱼塘。其面积计算以2015年由区农委组织实地测绘,经区、镇、村会商会审后确立的面积。各镇负责对各村及本级农业可耕作土地所有地块面积、位置(四至)进行固化,准确填写《镇农业可耕作地块档案登记表》,加盖镇政府印章后报区农委、区规土局备案。
2、农业用途承诺制度。对农业可耕作土地实行农业用途承诺是贯彻农业部关于土地流转要坚守农地农用底线的根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宝山农业的永续经营与发展。各镇应签订《xx镇农业可耕作土地用途承诺书》,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区农委备案。
3、农业用途变更备案制度。在区农委对农业可耕作土地实行备案管理后,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相关政策导致农业可耕作土地的实际面积、位置(四至)发生变化的,各镇应及时填报《农业可耕作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备案表》,同时提供区级以上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材料作为本备案表附件,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区农委备案。若属农业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形,则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法用地。
4、准入资格审查制度。按中办发〔2014〕61号、沪委办发〔2015〕28号、沪委农办〔2015〕52号、宝农委〔2012〕1号文要求,各镇应结合本镇实际,制定《xx镇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区农委备案。
5、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包括农业可耕作土地租赁合同、农业可耕作土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各镇应对所属各村及本级农业可耕作土地租赁合同进行留档,同时填写《镇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地价备案表》。对租赁农业可耕作土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租赁农业可耕作土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应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区农经站)进行信息备案,达到1000亩(含)以上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时,由区农委相关部门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市农经站)备案。
6、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土地承包及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的职能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好“定编、定岗、定员、定责”工作;坚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常态化管理制度不变,建立健全农业可耕作土地常态化管理制度;对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农业可耕作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村级农业可耕作土地常态化管理制度
1、农业可耕作土地备案制度。在2015年完成农业可耕作土地实地测量,并经区、镇、村会商会审后,各村应对各村民小组及本级农业可耕作土地的所有地块面积、位置(四至)进行固化,准确填写《村农业可耕作地块档案登记表》,报镇政府备案。
2、农业用途承诺制度。各村应签订《xx村农业可耕作土地用途承诺书》,由村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印章,报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3、农业经营准入制度。贯彻落实本镇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资格准入审查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操作,意向流入方如实填写《农业可耕作土地意向流入方流转交易申请表》,接受村和镇的农业经营准入资格审查,经镇级严格审核通过后转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投标方,再通过招投标、公开协商或其他方式确定为可耕作流入方。
4、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制度。新签和续签合同应统一签订新版《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非格式合同或其他问题合同应力争在2016年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经营权集中委托的承包地原则上不得对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出租,若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镇农业经营资格准入条件的情形,须启动同意在区流转交易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民主程序,严格按照《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对外公开流转交易,签订格式合同有效。
5、建立台帐管理与分配公开制度。承包地和其他农业可耕作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收益均应建立完整的台帐,须将承包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其他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一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村级组织自身监管制度。村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村级可耕作土地管理责任制,主动发现和及时制止农业可耕作土地违规经营的苗头和现象。
附件二
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宝山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农业可耕作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流转、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暂未完成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的承包地以及其他农业可耕作土地的流转交易,应按本办法执行;已经完成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的承包地,应在上海市农业要素交易所中公开交易。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农业可耕作土地”,是指2016年起列入《镇农业可耕作地块档案登记表》备案的土地。
第五条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投标;
(二)公开协商;
(三)其他。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涉及农户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入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三)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流转交易流出方向所在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委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应提交农户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委托证明;
(二)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委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需提交以启动民主程序方式同意在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证明材料;
(三)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流转交易申请表;
(四)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对流转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制作“XX镇XX村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交易招标信息”,在宝山农业网进行信息发布,同时在本地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用途、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流转交易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交易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挂牌期间,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接受意向流入方的咨询。
第十一条 凡对流转交易项目有流入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递交流入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意向流入方流转交易申请表;
(二)意向流入方的身份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照);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挂牌期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对意向流入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流入方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或参照《上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简易规则》确定流入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流入方。
采取招投标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建由镇农业、农经等部门和村相关人员组成的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营资格审核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对意向流入方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并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投标人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信誉情况、创新情况、承诺情况及流转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转为可耕作流入方。开标、中标等相关信息通过宝山农业网和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确定可耕作流入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市新版《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五条 流出方与可耕作流入方通过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在流转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对流出方暂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可耕作流入方可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业可耕作土地流转交易价格,以本区当年度发布的土地流转指导价为依据,实际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
第十八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上海农交所分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流入方、流出方双方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经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终止交易裁决的;
(四)应当依法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镇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管,建立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根据经营者的生产标准、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流转农业可耕作土地上实施掠夺性经营、违章搭建建筑物以及恶意拖欠流转费等行为经营者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终止其已签订的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本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宝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流转交易申请表
流
出
方
基
本
情
况 |
流出方名称 |
|
| ||||||
联系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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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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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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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流出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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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元/亩*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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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流出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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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情况(流出申请人与权证权利人非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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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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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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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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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流转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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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委托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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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亩) |
确权确利土地 |
其他农业可耕作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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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经营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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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流转 |
□是□否 | ||||||||
拟流出方式 |
□出租 | ||||||||
对流入方的基本要求 |
1.本籍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组织;
2.有三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历;
3.无不良信用、违规经营记录;
4.禁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5.其他:。 | ||||||||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C.自然撤牌
□D.其他: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
□A.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流入方
□B.选择公开协商方式确定流入方
□c.其他 | |||||||||
镇农村
土地承
包管理
部门审
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xx镇xx村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招标信息
项目编号 |
|
流转土地标的名称 |
|
流转土地坐落 |
镇 村 组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
流转土地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流转土地形式 |
出租 |
流转土地用途 |
□粮食□蔬菜□养殖□苗木□其他() |
意向流转底价 |
元/亩*年 |
土地经营现况 |
□粮食□蔬菜□养殖□苗木□其他() |
流转交易单位 |
宝山区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挂牌日期 |
年月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年月日 |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意向流入方流转交易申请表
意向流入方名称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号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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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基本情况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经济类型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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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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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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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基本情况 |
户籍所在地 |
| ||||||||
工作单位 |
|
现任职务 |
|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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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情况 |
1、原经营的实际面积亩;
2、原经营的主要农作物;
3、农业经营年数;
4、原经营的地址;
5、经营业绩的自我描述。 | |||||||||
二、经营能力 |
自我描述 。
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资产、资金、专利、成果等证明)
1、
2、
3、
4、 | |||||||||
三、创新能力 |
曾使用新产品、新科技使农作物增产增收情况 :
准备流入土地后创新能力的体现情况:
| |||||||||
四、信誉情况 |
原信誉情况的自我描述:
附相关证明材料:
1、
2、
3、 | |||||||||
意向流转出价 |
|
流转经营用途 |
| |||||||
流转期限 |
|
是否属于续签 |
| |||||||
流入意向描述 |
(主要包括受让动机、经营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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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营资格审核小组)的通知
镇依据《宝山区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试行办法》,于 年 月 日,组建 等( 人)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营资格审核小组)。对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流转面积 亩的意向流入方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并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名称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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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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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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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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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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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 |
|
|
|
|
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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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山区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章)
年月日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意向流入方经营资格审核情况表
组织单位 |
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项目编号 |
| ||||||||
流转土地标的名称 |
| ||||||||||
初审日期 |
年 月 日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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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情况 | |||||||||||
序号 |
意向流入申请人 |
户籍 |
意向价
(元/亩*年) |
经营能力 |
经营业绩 |
是否属于
续签 |
同意投标 |
不同意理由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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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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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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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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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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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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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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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核意见:
××镇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营资格审核小组)
组长(签章):
组员(签章):
年月日 | |||||||||||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开标、评标情况表
组织单位 |
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项目编号 |
| ||||||||||||
流转土地标的名称 |
|
位置 |
|
面积 |
| ||||||||||
开标日期 |
年 月 日 |
地点 |
| ||||||||||||
评(议)标情况 | |||||||||||||||
|
|
投标人(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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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价格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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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情况 |
从业经历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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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经验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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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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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力情况 |
资产资金保证 |
10 |
|
|
|
| |||||||||
从业成果 |
5 |
|
|
|
| ||||||||||
创新情况 |
现有创新情况 |
5 |
|
|
|
| |||||||||
设想创新情况 |
5 |
|
|
|
| ||||||||||
信誉情况 |
信誉程度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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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情况 |
生产经营承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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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费
缴付承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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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加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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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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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长签字:
评标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农业可耕作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标结果公示
流转土地标的名称: 项目编号:
该项目经评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结果公示如下:
中 标 人姓名:
流转土地面积:
流转土地期限:
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单价: 元/亩*年
自本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签发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可向宝山区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电话: 。
公示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公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宝山区XX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章)
年月日
可耕作流入方承诺书
xx村民委员会:
本人承诺服从区、镇、村三级管理,具体做到如下几点:
一、规范种养行为,积极应用推广农业新技术,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二、不使用无证、违禁农药,安全使用农药;
三、不违章搭建;
四、不进行秸秆焚烧;
五、严格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
六、保证不将农业可耕作地块再转让给他人经营,如出现转让经营,同意流出方收回土地,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自愿承担因个人违规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同意向土地流出方先期支付风险保障金元。
八、合同到期后,自行恢复土地原貌。如到期后不清理,流出方有权处置并没收风险保障金。
若违反以上承诺内容中的任何一点,按违约处理,流出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