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刻制“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业务专用章”和“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业务专用章”,用于宝山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受理、经办等过程性文书,于2020年7月1日启用。
原“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印章继续使用,主要用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性文书。
附件:新印章印模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