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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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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财政专项资金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4
  • 发文字号: 宝府办〔2011〕19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发展改革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企业在本区集聚发展,鼓励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设施,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开展各类金融服务活动。金融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并在本区域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企业、证券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类企业;

  (三)纳入本区改制上市培育库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类机构、组织或企业等。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

  1、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对批准组建或新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3、对批准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4、对批准组建的典当行,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5、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的,按其注册资金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6、对批准组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依据其注册资金规模,给予开办费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5亿元人民币(不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达到5—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一事一议。以上支持视资金到位额度分期拨付。

  7、对批准组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开办费补贴。募集资金达到2-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募集资金达到10-20亿元人民币(不含2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募集资金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一事一议。以上支持视资金到位额度分期拨付。

  8、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9、对专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资讯、金融教育培训、期货、融资性租赁等的金融服务类企业,经认定,按其注册资金和服务能力,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二)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1、对经认定的本区重点成长型企业助保金融资平台,按照试点街镇(园区)提供的启动资金额度,给予25%的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参与市、区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设立,对为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融资担保规模,给予担保代偿损失20%—40%的补偿,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和区按6:4比例分担,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3、对为本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服务机构,给予担保额1.5%的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4、对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部分投入到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投入金额给予2%的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5、支持金融机构探索“银行+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方式,重点面向科技型、创新型、轻资产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创新,根据其方案的创新性以及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一定金额的风险补偿或专项补贴。

  (三)鼓励银行机构增设服务网点

  1、鼓励银行机构在罗店、顾村大型居住社区,及罗店、罗泾、顾村、月浦等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并根据经营面积给予补贴。对于新增设的网点,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于通过区内既有网点调整而设立的,给予最高1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2、鼓励银行机构在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对于购置营业用房的,给予购房款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租赁营业用房的,分三年按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对当年度的房屋租金给予补贴。以上补贴的面积标准均不超过300平方米。

  3、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实施市政府“金融便民服务进社区”实事工程,主要为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以及经认定的大型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基地。对设立的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四)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且不属于上述(2)所述“买壳”、“卖壳”情形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各街镇(园区)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企业上市,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奖励所属街镇(园区)20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1、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金融主题论坛、推介活动、项目洽谈、重大课题调研等,根据其规模和层次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2、鼓励区金融业联合会发挥作用,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落户宝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推动金融服务区域“调结构、促转型”,搭建银政企良好沟通互动平台,根据形式内容、效果影响等,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宝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企业上市服务办)负责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

  金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2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企业上市服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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