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上海宝巍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刘永国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宝)应急罚〔2022〕执法0029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刘永国 |
身份证号码 |
511***********7014 |
处罚事由 |
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处罚依据 |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处罚结果 |
对刘永国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 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