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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友谊路街道 发布时间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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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意见
  • 发布日期: 2020-08-13
  • 发文字号: 宝友街〔2020〕011号
  • 发文日期: 2020-08-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友谊路街道

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扶持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根据《上海市印发的<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政策的操作意见>的通知》(沪就促[2019]2)、《宝山区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结合我街道就业形势的现状,对原街道促进就业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新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促进本街道失业人员就业

1、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使用本街道男性4045周岁;女性3540周岁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满一年的,且年度末在岗(下同),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2、为进一步鼓励本街道2020年新注册企业带动本街道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3、鼓励跨区就业,重点对象为失业一年以上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青年,给予就业补贴每月200元。

二、 关于鼓励失业(无业)人员、特殊群体、大学生、外省市户籍自主创业

(一)失业(无业)人员自主创业

创业者吸纳本街道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二)特殊群体自主创业

1、残疾人、刑释解教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驻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创业(202011日后工商注册),注册本街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另加房租补贴每月200元,最长补贴不超过18个月,同时可享受区有关政策。

2、特殊群体创业者吸纳本街道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

1、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毕业两年内首次创业(202011日后工商注册),注册本街道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除享受市区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2、创业者吸纳本街道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四)外省市户籍自主创业

外省市户籍创业者(202011日后工商注册),注册在本街道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吸纳本街道失业人员6人以上(含6人),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给予每人每月社保费50%的补贴(最低标准)。

三、 上述条款由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发放。

四、 上述各类补贴最长享受期限不超过18个月。

五、 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1、成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服务办、发展办、平安办(信访)、司法所、工会、团委、妇联、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2、建立由人力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开发区、创业园区等相关部门为主的创业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机制、信息互通机制;开发区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站。

六、 本措施仅适用于街道户籍人员,解释权属友谊路街道办事处。

   七、 本措施有效期从202011日至2022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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